《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范》要求,租賃合同應注明救援服務電話,并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如果壞車地點在北京市五環路之內或者單程20公里之內的,救援人員應當在兩小時內到達。故障車輛如果兩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行駛,汽車租賃公司應當向承租人提供相應功能和租價的臨時替換車輛,或者雙方協商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否則,租車者有權提出解除汽車租賃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以前,相當一部分由電子眼拍下來的違章信息,因租車者不予承認或拒不繳納罰款而成為“呆賬”。此次《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范》明確要求,在駕駛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租車者應在被告知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不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到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據了解,目前北京市有130戶汽車租賃企業、240個營業站點,租賃車輛約1.7萬輛,整個行業經營管理方式粗放,服務標準水平參差不齊。《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范》的出臺,統一了租賃企業的服務標準,對汽車租賃雙方的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