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凌晨時分,一位行人在過馬路時,被一輛小轎車撞傷,這看似尋常的一起交通事故,卻在對傷者的賠償上出現了一個“復雜”的問題。
今年5月初,沒有駕駛執照的趙某在從事汽車租賃的A公司租了輛桑塔納。事故發生后,趙某沒有經濟能力賠付傷者的醫藥費。警方根據車輛的牌照調查后發現,這輛車居然被轉了三次手。警方找到了這輛桑塔納真正的所有者B公司,又通過該公司得知,今年3月B公司將這輛車租給衛先生,當時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合同。租到車的衛先生,又將車租給朋友開的A公司。其后,趙某從A公司租到了車輛。
在事發當天,A公司負責人先給傷者支付了兩萬元醫療費,緊接著B公司支付了6000元。
6月9日,傷者的家屬告訴記者,傷者目前還需要進一步的檢查和治療,前期支付的26000元醫療費已用完,現在不知該找誰要賠償。當天記者聯系到A公司負責人,該負責人說:“事故發生當天我們就先支付了兩萬元,至于以后向肇事人追償,我們也會再協商的。”
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烏魯木齊分所律師楊軍認為:在車輛出租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出租人一般不應再擔賠償責任,其已經將車輛交付給了承租人,但是如果出租人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則應該基于其過錯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比如其明知承租人不具備駕駛技能仍將車轉移給承租人占有使用的,那么出租人也要承擔責任。